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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拿大购房:同天买卖的利与弊 (一)

发布时间:  浏览: 次  作者:焱律师事务所

加中资讯网2021年12月22日讯,

《焱律师事务所加拿大法律直通车 》

 加拿大GMG婚姻家事调解办公室

 

 
 

首次在加拿大置业,所需要了解的实务都有在另一篇《加拿大首次置业看过来!》中提及了。 

那么,买过物业,准备换房的朋友们就会面临一个现实的问题: 

到底是先卖房,选择搬到朋友家先借住两晚?

还是选择:同天交付!

上午清理旧居,家具物品搬家公司装车,下午拿新房钥匙,晚上成功入住!

完美收官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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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轻人考量搬家,那能算个事吗?

那都是不在话下的小事一桩!

 

焱律师今天就给大家提个醒,

说说:同天交接的可能会遇到的法律问题!

先给大家提建议:

选择买房/卖房的过户交割日期,请您尽量不要选在月末或者月头!

大多数人们都习惯凑整, 但是实战经验告诉我们:

  • 月首月末,各大律师事务所,都是案子扎堆儿办理,遇到突发情况,会更显仓促;

  • 搬家需要定电梯的,月头月末,交通拥堵,排队等候,耗能低效;

  • 月首过户的共管公寓型住房,还常常会遇到管理费衔接问题:上手卖家提前取消了管理费的自动划账,造成新买家损失追讨,费时费事;

所以,有过买房经验的置业熟手们,即使不挑选个特别的黄道吉日,也会明智的规避拥堵!

焱律师再给您说说

这更严重点的同天买卖的

法律问题吧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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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天买卖,其实算是个大挑战。

每每碰到朋友们,选择买房卖房,同天交接,

焱律师都要先内心祈祷一下:

顺风、顺雨、顺顺利利!

这要是再赶个大月末,

两、三个客户们赶在一起,都同天的,

一同需要处理的,

那就是:

  • 六个物业,加上不同天的单买单卖的,十几个房子;

  • 客户十几对儿;

  • 地产经纪人加十几个;

  • 对方律师十几位;

  • 再加几个贷款经理们;

大家脑海中可以真实get到月末的场景了吗?

所以啊,很多事情那都是在过户前几周,就已经开始要备战的了!

精明的买家卖家朋友,也会在签约之初,就先问问咱们律师:

  “如何规划这个搬入搬出,买进卖出的准备工作?”  

话说最理想的方案,当然是先买入“新房”!

办理好了买房的登记产权,选择自己的时间方便,装修粉刷,整理好了新房,踏踏实实的搬入新居!

然后,再择日交付出售的“老房”给自己的买家。

 

现实的问题 (一) 是:

买“新房” vs 卖“旧房”

  • 买 “新房” 贷款的前提条件:需要首付款到账!

  •  “旧房”没交接,钱怎么到账?

一来,银行会要求看到购房人账上;已经有足够的存款;才符合批准贷款的要求!

二来,或要看到“老房”确已售出,作为批贷、放款的前提条件!

 

理想的解决方案:

在加拿大,个人信用好就非常重要了!

同天买卖的情形,您可以申请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给出的特惠贷款项目:

Bridge Loan (过桥贷款)

能拿到过桥贷款的,实践中,不是很多。

如果有了这个过桥贷款,贷款是抵押在“旧房”上,相当于一个第二次级贷款登记在您的“旧房”上。

这个贷款只能专款专用,用于购买“新房”的首付过桥。

 “新房”过户后,在银行批准的时效内,需要完成“老房”过户交易!

过桥的终止日,就是,收回“旧房”售房款的日期。

当天,由您的律师办理,去除“旧房”上原有的贷款,以及过桥的抵押贷款。

 

过桥贷款的好处在于:

即使交付当日发生任何意外情形,只会影响当日过户的物业交接。

可以有效避免,发生多个物业同天交接的,连锁违约情形!

 

没遇到过的,那都不算事!

真正遇到了的,

才知道个中甘苦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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连锁违约情形案例:倒霉的小A同学

(案件纯属智慧虚构的结晶,请勿对号入座!)

 

涉案三人:

    

 

● “新房”买家 & “老房”卖家共同体 小A

● “旧房”买家 小B

● “新房”卖家 小C

 

案情介绍:

小A出售自己的“旧房”给 小B;

小A选择了同天过户登记,从小C购买的“新房” ;

过户前一周:

小B通过经纪表达了请求卖家小A延迟2天,

原因是小B的贷款审批需要更多的时间!

 

 

小A将面临几大问题:

  1. 需要立即向”新房“卖家小C申请延期;

  2. 如果小C新房卖家不同意延期,小A将面临违约,承担违约责任;

  3. 即使小C同意延期交付,可能会要求由于延期所造成的损害赔偿;

  4. 即使小C同意延迟交付“新房”,如果:“老房”买家小B,又改主意了:改为不需要延期的情况,小A是否有义务要配合呢?

  5. 小A是否需要申请银行延迟对“新房”的放贷时间?

     

解铃还需系铃人!

这里有些误区,要提醒大家:

很多朋友说了, 那“旧房”买家小B违约在先,作为“旧房”卖家的小A,我可以不接受啊!

大众普遍的认知观点是:

“谁让你签约不遵守“合约至上”的法律原则的!”

现实交易中,最基本的法律原则还是要:

公平、公正!

 

当事人可以有法律盲点,但是, 当事人律师,不应该是有盲区的。

既要代表您,帮您和对方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;

首要肩负的,是在客人出现盲区时,帮助客人把控:

什么才是客人的最大化权益?

同志们,都这时候了, 还讨论法律原则公平不公平?

坚持法律上赋予的“合约至上”权利,争论谁对谁错,

并不能解决“当下”所面临的紧迫问题:

小B付不了款,

小A无法实现付款买“新房”,

两个交易都将现实中不能完成!

 

最佳的对小A,当下解决问题的方案是什么?

  1. 试图寻求小C给予“新房”的免费延期,减损;

  2. 在没有获得“新房”卖家小C给予明确肯定答复前,不应该先行同意“老房”买家小B,如果您胆敢先答应,做了小B的好人的话,结果可能是:

    1. “新房”没有获得延期,如果您还没有过桥资金支付卖家的话,您将面临违约赔偿了。

    2. 如果,您没有要求买家小B在先承诺您的损害赔偿的话,那么,您日后再维权,索赔就费事了。

 

看到这里,您应当意识到,这个问题的复杂性了吧!

也知道律师为什么会:少白头了吧!操心操的啊!

 

问题都摆在这里了, 那么,最适合小A的解决方案?

  1. 拿到小C“新房”的最低成本:免费延期两天;

  2. 避免过度承诺小C作为交换延期的条件, 比如:过度的增加定金;高昂的二次延期罚金;或者,罚没定金,立即出售;等严苛的条款;

  3. “新房”延期是关键,获得延期书面同意书后,务必确认:“老房”买家小B不改变延期意图,避免发生:您费劲耗时的签署了和“新房”的延期,结果“老房”买家小B不改交接日期了。那这好人做的:还要为此露宿了街头!

  4. 总而言之:不要遇到问题,先乱了来源的阵脚,务必通过您的律师签署法律文件,都涉及到违约法律责任了,还敢擅自作主张!

来源:焱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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