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中资讯网2021年10月21日讯,
焱律师事务所加拿大购房法律直通车
GMG家事传承办公室
GMG婚姻调解办公室
想了解虐天的加拿大婚房法律规定吗?
想家庭财产不被婚姻变故所稀释吗?
想“泼出去的水”
-- 给出去的房子,
还能被收回来吗?
买房前,
先来咨询加拿大焱律师事务所!
父母出资,
资助子女以结婚为目的,
所购置的婚房,
到底算谁的?
焱律师又来对比中国和加拿大的婚姻家庭财产法律规定了。
在中国,
根据新《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的相关法律规定:
父母出资,资助子女以结婚为目的,所购置的婚房
-
父母主张是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一方,非赠与给子女和其配偶的共同财产的,
-
且有足够证据证明是事实情形的;
子女若出现婚变,根据中国的法律原则,法官很有可能会裁定为:
父母在婚前给予自己孩子的,属于子女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!
如果在婚后,这个婚房的财产价值,又没有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形,那么,这一婚房将会被认定为:离婚时的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,不予分割!
那么,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证明:是父母出资给子女一方的?
-
和子女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为个人赠与的;
-
和子女及其配偶签署了购房借款协议的;
-
相关协议经过律师见证的;
-
或经过公证处公证的。
“泼出去的水”-- 给子女出资购房,根据中国现行的婚姻家庭财产法律原则,那基本上还是可以“收回来”的!
在加拿大,
如果您是给子女购买婚房的,以为中国的和西方的对婚房出资的法律规定都大致相同的,那您可就大错特错了!
相比较中国的婚姻法对婚房的法律规定,
加拿大的婚房概念,
那就是:
如天魔!
稍不留神,
父母们,
那可就是个:覆水难收的结果啦!
儿子小甲和小乙要在加拿大登记结婚;
父母在中国汇款到小甲加拿大的个人账户;
小两口决定将房产登记在小甲一人名下!
那么,
不论婚前还是婚后过户登记的房产证,
一旦,
婚后小甲和小乙共同居住在这套婚房里!
日后,
小乙在离婚时,
就有权利主张:
平均分割这套共同居所,除去债务以外的,所有婚房财产价值了。
更恐怖的是:
离婚后,小乙仍然根据加拿大的婚姻法,有权利一直住在这个具有魔性的婚房里!直到终老!
即使,小甲和小乙对这套房子的财产权在婚前签署了有效的婚前财产协议!
明确约定了这个物业的财产权,在离婚时,仍然归出资一方的小甲个人所有;
但是其“住到终老”的,这个婚房的特殊魔性,是不会因为双方签署了婚前财产协议所改变的!
小乙仍然可以在离婚后一直住下去... ...
怎么样?
人家加拿大的婚房的法律属性,和咱们中国的婚姻法规定一对比,是不是“如天魔般”恐怖?
…………枫华传媒集团推广…………
那么,
远在中国的父母们:
如何能防止小甲在离婚时,
房子不被分割呢?
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:
丑话要明说!
如果父母给子女购房是附加了条件的,比如:婚姻和谐为前提条件。一旦条件不成立时,那么所给予的权利也应当相应改变。既然是以子女婚姻稳定为前提条件,签署有效的婚前协议或者借款协议就是必不可少的程序了。
在加拿大,如果出资给子女购买婚房的,您不妨和子女以及其即将结婚的配偶,就婚房的出资做出明确约定。
-
如果是借款性质,那么有效的三方协议:父母、子女、子女配偶,必须要有明确的书面约定,否则,日后产生争议时,无法确定您出资的属性;
-
如果是赠与,那么根据加拿大的婚姻法,婚房的属性,决定了这个房产属于:小两口的婚后共同财产,不论出资多少,谁出资的,离婚时,都将被认定为:夫妻共同财产,予以分割;
-
签署有效的房产信托协议,可以指定房产受益人,行之有效规避该房产被认定为婚房的法律属性。
纵观加拿大和中国的法律规定上的分歧。
中国的传统文化:男方家出资购买婚房是传统。
加拿大本地文化:没有这样的传统,更强调配偶之间的财产权独立性。
既然移民来到了加拿大,请入乡随俗,祖辈们留在我们血液中的传统,在与加拿大西方文化碰撞时,演变成现实中老百姓的民生法律问题!先咨询加拿大本地律师,了解相关法律规定, 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冲撞,劳民又伤财!
婚姻有问题?
马上问:焱律师事务所
传承有问题?
马上问:焱律师事务所
买房有任何问题?
马上问:焱律师事务所
凭此文,购买方太厨房电器,有优惠
来源:焱律师事务所提供图文
…………我是广告…………
…………枫华传媒集团推广…………